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251號聲請人 楊盛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錦雄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後,相對人郭錦雄不服而提起上訴,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查明無誤。基此,該案尚未終結,訴訟費用尚未確定應由何人負擔,該第一審訴訟費用之裁判既未確定,即無執行力。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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