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5號聲請人聯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昇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貳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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