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288號聲請人 莊信雪 當事人 莊信霖 間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