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8號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謝文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炳元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