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9號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原告 賴又群
陸延洲 被告 顧凱智
林裕祥 盧昭融 謝傳偉 周聖凱
周維國 游主恩
李韓元 林泓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如附表所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經本院認定被告如附表所示行為有罪之損害賠償請求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原告賴又群對被告周聖凱、原告陸延洲對被告謝傳偉、林泓昇、李韓元所提損害賠償請求部分,分別經本院認定各該部分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而諭知無罪,或係本即非屬犯罪所生之損害而不合法,將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邱佳玄法官林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鄭慧婷附表:
編號原告起訴書附表編號刑事判決編號被告備註1陸延洲附表編號4附表三編號4顧凱智、林裕祥、盧昭融、周聖凱、周維國、游主恩被告共6人2賴又群附表編號18附表三編號17顧凱智、林裕祥、盧昭融、謝傳偉、周維國、游主恩、李韓元、林泓昇被告共8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