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961號、第4533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5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冠毓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53、654、655、656、657、65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961、45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嗎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明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53、654、655、656、657、65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961、45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鑑驗結果毒品鑑定書備註1白色圓形藥錠8顆(合計驗餘毛重1.553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961號卷第63頁)110年度毒偵字第2961號2吸食過之白色菸捲1支(驗餘淨重0.5238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卷第195頁)110年度毒偵字第4533號3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合計驗餘淨重1.623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2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16號卷第151至153頁)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