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 右列被告等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吳秋宏法官劉煌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