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智字第27號上訴人北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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