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調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簡寶玲
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饒文光楊智銘蘋果傳播公司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之住所或
居所,以利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聲請人應補正說明請求十萬元之各單項金額(例如:醫藥費及其
他項目費用各多少元)。如有報案記錄,應提供報案資料,以利
調卷。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
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等之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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