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415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原告因請求給付犯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0000-000000-0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04,3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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