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營簡字第42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林明山
       徐文雄
被   告  沈俊昌
       林庭妘沈林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沈俊昌與被告林庭妘即沈林月霞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二十一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林庭妘即沈林月霞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
月二十一日向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俊昌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沈俊昌前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嗣未依約繳款,算至民國97年1月28
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95,756元之消費款未清償,連
同衍生之循環利息、違約金,合計積欠192,762元,新光銀
行業於97年1月28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詎被告沈俊昌竟
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其妻即被告林庭妘,致原告權益受損
,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2人間贈與附
表所示不動產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
訴請被告林庭妘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
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林庭妘即沈林月霞則以:同意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被告沈俊昌所有。
㈡被告沈俊昌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上揭主張,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用
卡資料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附表所示不動產
登記謄本等件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
所調取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卷資料;向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調取被告沈俊昌財產所得歸屬資料清單
附卷可稽,而被告林庭妘即沈林月霞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
被告沈俊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贈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債權
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林庭妘即沈林月
霞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復原狀,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2,100元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高世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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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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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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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南市│新營區│濟安│173│166/8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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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南市│新營區│濟安│183│166/8640│
├──┼───┼────┼──┼───┼───────┤
│3│臺南市│新營區│濟安│184│166/8640│
├──┼───┼────┼──┼───┼───────┤
│4│臺南市│新營區│濟安│185│166/8640│
├──┼───┼────┼──┼───┼───────┤
│5│臺南市│新營區│濟安│186│332/1470│
├──┼───┼────┼──┼───┼───────┤
│6│臺南市│新營區│濟安│312│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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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臺南市│新營區│濟安│467│166/8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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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臺南市│新營區│濟安│559│1/150│
├──┼───┼────┼──┼───┼───────┤
│9│臺南市│新營區│濟安│5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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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物建號及基地│門牌號碼│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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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新營區濟安│臺南市新營區│1/3│
││段19建號│和平路45號││
││坐落同段186地號│││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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