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毛重肆肆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毒偵字第114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
4月2日確定,民國99年4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毛重44.04公克,詳97年毒保字第12002105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本院經核前開偵查案件卷宗,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意旨,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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