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4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協展
謝世郁謝世昌馮智浩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1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馮協展、馮智浩,分別告訴被告謝世郁、謝世昌傷害案件;告訴人謝世郁、謝世昌,分別告訴馮協展、馮智浩傷害案件。查被告馮協展、謝世郁、謝世昌、馮智浩等4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即被告馮協展、謝世郁、謝世昌、馮智浩等4人,均於本院民國100年4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分別撤回其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1件、刑事撤回告訴狀4件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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