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9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陳美銀 債務人 宋怡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 伍萬 肆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10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因債務人與債權人於87年9間日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