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0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者,應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五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上訴人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收受原審判決後於同年月十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略述原判決「有違背法令判決之疏漏遺失,謹就全部依法提出上訴」,並敘明「上訴理由容後依法補呈」,應認為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九十九年三月二日以九十九年上訴字第一三五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同年三月九日送達於在監之上訴人簽收,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未遵期補正,依據前開規定,本件上訴顯不符法定上訴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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