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調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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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調字第302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 湯尼陳 )即台中市私立湯尼英日語
會話短期補習班及通尼英日語短期補習班負責人間請求返還補習
費等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