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7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小字第73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73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伍仟叁佰
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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