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6號給付尾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5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張寶珍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五萬元,給付方法:自
民國99年5月10日起至100年2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各給付
五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