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7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務人 張國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張國強於94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00元,
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7年06月2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140,564元(其中本金為140,564元,利息為0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06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㈡相對人張國強於93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220,000元,
約定自93年10月21日起至98年10月21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相對人繳納利息至97年2月21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150,208元正及如請求標的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相對人張國強於93年9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元,約
定自93年9月14日起至97年9月14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證。詎料相對人於97年3月7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60,415元及自97年3月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18.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477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張國強│97年2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9%計│││150208元││││算之利息。│├──┼────┼─────┼──────┼──────┼───────┤│2│新臺幣│張國強│97年3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60415元││││算之利息。│└──┴────┴─────┴──────┴──────┴───────┘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張國強│97年6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140564元││││之違約金。│├──┼────┼─────┼──────┼──────┼───────┤│2│新臺幣│張國強│97年3月23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50208元││││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3│新臺幣│張國強│97年4月9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60415元││││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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