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順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1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關於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時間「一O一年十一月二十四」部分更正為「一O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時間誤寫為「101年11月24日」,而事實欄內對於被告犯罪時間之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00年11月24日」。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瓊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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