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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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 司聲字 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140號聲請人 彭義政 相對人 謝仲旺 相對人 謝文彬 相對人 謝世陽 相對人 謝明諴 相對人 謝正河 相對人 謝天祥 相對人 彭徐鳳嬌 相對人 彭德乾 相對人 賴忠時 相對人 賴淑美 相對人 賴正 雄相對人 賴孝次 相對人 賴正男 相對人 賴孝重 相對人 賴孝成 相對人 賴進發 相對人 鄭賴艷 相對人 賴淑惠 相對人 賴俊禎 相對人 賴俊郎 相對人 賴建 榮相對人 賴彥 伯相對人賴 義雄 相對人 賴憲政 相對人 賴建祥 相對人 賴淑媚 相對人 賴秀芸 相對人 賴王品 (即賴 太郎 之繼承人暨賴 張菊 代位繼承人)相對人 賴世偉 (即 賴太郎 之繼承人暨賴 張菊代 位繼承人)相對人 賴玉 森(即賴太郎之繼承人暨 賴張菊 代位繼承人)相對人 賴怡瑄 (即賴太郎之繼承人暨賴張菊代位繼承人)相對人 賴老城 (兼賴 張菊之 繼承人)相對人賴 牡丹 (兼賴張菊之繼承人)相對人 賴美雪 (兼賴張菊之繼承人)相對人 賴月 娥(兼賴張菊之繼承人)相對人游 賴美芳 相對人 賴重吟 相對人 賴永 泉相對人 賴永照 相對人 賴永欽 相對人 賴忠秀 相對人 阮松田 相對人 賴松貴 相對人 阮松元 相對人王 阮寶玉 相對人陳 阮寶貴 相對人 賴冠 燐相對人 賴玉女 相對人 葉林美娟 (即 葉順裕 之繼承人)相對人 葉書豪 (即葉順裕之繼承人)相對人 葉怡 呈(即葉順裕之繼承人)相對人葉怡(即葉順裕之繼承人)相對人 葉怡吟 (即葉順裕之繼承人)相對人 葉麗 紅(兼 葉瑞 仔之繼承人)相對人 葉麗雲 (兼 葉瑞仔 之繼承人)相對人 葉麗秋 (兼葉瑞仔之繼承人)相對人 葉麗月 (兼葉瑞仔之繼承人)相對人 葉麗君 (兼葉瑞仔之繼承人)相對人林 志成 相對人 林富成 相對人 林志龍 相對人 賴白 鶴相對人 賴永忠 相對人 賴忠明 相對人 賴明坤 相對人 賴達夫 相對人 廖紘緒 相對人 賴裕 相對人 賴福田 (即 賴對 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福川 (即賴對之繼承人)相對人蘇 陳彩貴 (即賴對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秀 英(即賴對之繼承人)相對人 嚴鈺清 相對人 嚴鈺棚 相對人 嚴金鈴 相對人 嚴修傑 相對人 嚴修偉 相對人 嚴國維 相對人 嚴彥 雅相對人 嚴修來 相對人嚴 邱富 相對人 嚴宗靖 相對人 嚴明珠 相對人 楊進福 相對人 陳玉葉 相對人 賴信 義相對人 陳豐弘 相對人 賴賢彰 相對人 賴萬順 相對人 賴萬益 相對人 賴敦 子相對人廖 賴雪 相對人 賴春美 相對人 賴碧雲 相對人 賴寶玉 相對人 馮秀英 相對人 賴秀卿 相對人 廖讚 旺相對人廖 信順 相對人 廖秀美 相對人蔡 廖桂蘭 相對人 陳忠勝 相對人賴 天章 相對人 賴天福 相對人賴 妙齡 相對人 賴秀雯 相對人 王賴 麗華 相對人姚 賴麗春 相對人賴 安雄 相對人 陳永 峰相對人 陳信宏 相對人 賴威騰 相對人 陳瑞謙 相對人 陳鈺惠 相對人 陳淑惠 相對人 賴秀吉 相對人廖 賴雙花 相對人 賴金桂 相對人王賴 金鳳 相對人 賴麗珠 相對人 林健郎 相對人 廖梅卿 相對人 黃廖 爽相對人 鍾江阿貴 相對人 賴悠甘 相對人 何賴綉豐 相對人 賴賢雄 相對人 賴賢成 相對人賴雪相對人 賴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㈢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在內。而揆諸同法第77條之23第1項後段其他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之概括規定,是相關費用是否屬於訴訟費用,當以是否係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為據。
二、本件相對人賴太郎已於民國100年6月17日死亡,並以賴王品、賴世偉、 賴玉森 、賴怡瑄為其繼承人。相對人葉順裕已於101年4月10日死亡,並以葉林美娟、葉書豪、 葉怡呈 、葉怡
、葉怡吟為其繼承人。相對人賴對已於101年10月9日死亡,並以賴福田、陳福川、 蘇陳彩貴 、 陳秀英 為其繼承人。相對人葉瑞仔已於99年1月9日死亡,並以 葉麗紅 、葉麗雲、葉麗秋、葉麗月、葉麗君為其繼承人。相對人賴張菊已於101年12月26日死亡,並以賴王品、賴世偉、賴玉森、賴怡瑄、賴老城、 賴牡丹 、賴美雪、 賴月娥 為其繼承人,先予敘明。
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550號判決命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㈡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依比例負擔其所預繳之裁判費、土地測量規費、公示送達登報費,核屬訴訟程序中必要費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訴訟費用金額附表(一):┌───────┬────────┬──────────┐│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25,872元│聲請人預繳納│├───────┼────────┼──────────┤│土地測量規費│38,175元│聲請人預繳納│├───────┼────────┼──────────┤│公示送達登報費│85,980元│聲請人預繳納│├───────┼────────┼──────────┤│合計│250,027元││└───────┴────────┴──────────┘訴訟費用負擔比例附表(二)┌────────────────────────────────────────┐│附表:│├──┬────────────────────────────┬────────┤│編號│共有人│應負擔比例│├──┼────────────────────────────┼────────┤│一│ 賴全之 繼承人即相對人賴淑美、 賴正雄 、賴孝次、賴正男、賴月│ 公同 共有百分之10│││、賴孝重、賴孝成、賴進發、鄭賴艷、賴淑惠、賴裕、賴福田(│(即應連帶負擔訴│││即賴對繼承人)、陳福川(即賴對繼承人)、蘇陳彩貴(即賴對繼承│訟費用百分之10)│││人)、陳秀英(即賴對繼承人)、賴俊禎、賴俊郎、 賴建榮 、賴彥││││伯、嚴鈺清、嚴鈺棚、嚴金鈴、嚴修傑、嚴修偉、嚴國維、嚴彥││││雅、嚴修來、 嚴邱富 、嚴宗靖、嚴明珠、 賴義雄 、賴憲政、賴建││││祥、陳玉葉、 賴信義 、陳豐弘、賴賢彰、賴萬順、賴萬益、賴敦││││子、 廖賴雪 、賴春美、賴碧雲、賴寶玉、馮秀英、賴秀卿、廖讚││││旺、 廖信順 、廖秀美、蔡廖桂蘭、陳忠勝、 賴天章 、賴天福、賴││││妙齡、賴秀雯、王 賴麗華 、姚賴麗春、賴淑媚、賴秀芸、 賴安雄 ││├──┼────────────────────────────┼────────┤│二││公同共有百分之10│││ 賴阿興 之繼承人即相對人賴王品(即賴太郎繼承人暨賴張菊代位│(即應連帶負擔訴│││繼承人)、賴世偉(即賴太郎繼承人暨賴張菊代位繼承人)、賴玉│訟費用百分之10)│││森(即賴太郎繼承人暨賴張菊代位繼承人)、賴怡瑄(即賴太郎繼││││承人暨賴張菊代位繼承人)、賴老城(兼賴張菊繼承人)、賴牡丹││││(兼賴張菊繼承人)、賴美雪(兼賴張菊繼承人)、賴月娥(兼賴張││││菊繼承人)、賴 陳阿珠 、游賴美芳、賴重吟、賴 永泉 、賴永照、││││賴永欽、賴忠秀、 陳永峰 、陳信宏、賴威騰、陳瑞謙、陳鈺惠、││││陳淑惠、阮松田、賴松貴、阮松元、 王阮寶玉 、 陳阮寶貴 、賴冠││││燐、賴玉女、賴秀吉、 廖賴雙花 、賴金桂、王 賴金鳳 、賴麗珠、││││葉麗紅(兼葉瑞仔繼承人)、葉麗雲(兼葉瑞仔繼承人)、葉麗秋(││││兼葉瑞仔繼承人)、葉麗月(兼葉瑞仔繼承人)、葉麗君(兼葉瑞仔││││繼承人)、葉林美娟(即葉順裕繼承人)、葉書豪(即葉順裕繼承人││││)、葉怡呈(即葉順裕繼承人)、葉怡(即葉順裕繼承人)、葉怡││││吟(即葉順裕繼承人)、林健郎、 林志成 、林富成、林志龍、賴白││││鶴、賴永忠、賴忠明、賴明坤、賴達夫、廖紘緒、廖梅卿、黃廖││││爽││││││││││││││├──┼────────────────────────────┼────────┤│三│相對人謝仲旺│40分之1│├──┼────────────────────────────┼────────┤│四│ 賴瑞慶 之繼承人即相對人賴賢雄、賴賢成、賴雪、賴麗芳│公同共有百分之10││││(即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百分之10)│├──┼────────────────────────────┼────────┤│五│ 賴新居 之繼承人即相對人鍾江阿貴、賴悠甘、何賴綉豐│公同共有10分之1││││(即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10分之1)│├──┼────────────────────────────┼────────┤│六│相對人賴忠時│100分之5│├──┼────────────────────────────┼────────┤│七│相對人謝正河│80分之1│├──┼────────────────────────────┼────────┤│八│相對人謝天祥│80分之1│├──┼────────────────────────────┼────────┤│九│相對人謝文彬│80分之2│├──┼────────────────────────────┼────────┤│十│相對人謝世陽│80分之1│├──┼────────────────────────────┼────────┤│十一│相對人 謝明誠 │80分之1│├──┼────────────────────────────┼────────┤│十二│相對人彭義政│100分之15│├──┼────────────────────────────┼────────┤│十三│相對人彭德乾│100分之15│├──┼────────────────────────────┼────────┤│十四│相對人彭徐鳳嬌│100分之15│└──┴────────────────────────────┴────────┘附表(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相對人賴淑美、賴正雄、賴孝次、賴正│││男、賴月、賴孝重、賴孝成、賴進發、│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25,003元││鄭賴艷、賴淑惠、賴裕、賴福田(即賴│【計算式:250,027元×10%=25,003元, 元以 ││對繼承人)、陳福川(即賴對繼承人)、│下四捨五入】││蘇陳彩貴(即賴對繼承人)、陳秀英(即│││賴對繼承人)、賴俊禎、賴俊郎、賴建│││榮、 賴彥伯 、嚴鈺清、嚴鈺棚、嚴金鈴│││、嚴修傑、嚴修偉、嚴國維、 嚴彥雅 、│││嚴修來、嚴邱富、嚴宗靖、嚴明珠、賴│││義雄、賴憲政、賴建祥、陳玉葉、賴信│││義、陳豐弘、賴賢彰、賴萬順、賴萬益│││、 賴敦子 、廖賴雪、賴春美、賴碧雲、│││賴寶玉、馮秀英、賴秀卿、 廖讚旺 、廖│││信順、廖秀美、蔡廖桂蘭、陳忠勝、賴│││天章、賴天福、 賴妙齡 、賴秀雯、王賴│││麗華、姚賴麗春、賴淑媚、賴秀芸、賴│││安雄││├─────────────────┼──────────────────────┤│相對人賴王品(即賴太郎繼承人暨賴張│││菊代位繼承人)、賴世偉(即賴太郎繼承│││人暨賴張菊代位繼承人)、賴玉森(即賴│連帶給付25,003元││太郎繼承人暨賴張菊代位繼承人)、賴│【計算式:250,027元×10%=25,003元,元以││怡瑄(即賴太郎繼承人暨賴張菊代位繼│下四捨五入】││承人)、賴老城(兼賴張菊繼承人)、賴│││牡丹(兼賴張菊繼承人)、賴美雪(兼賴│││張菊繼承人)、賴月娥(兼賴張菊繼承人│││)、賴陳阿珠、游賴美芳、賴重吟、賴│││永泉、賴永照、賴永欽、賴忠秀、陳永│││峰、陳信宏、賴威騰、陳瑞謙、陳鈺惠│││、陳淑惠、阮松田、賴松貴、阮松元│││、王阮寶玉、陳阮寶貴、 賴冠燐 、賴玉│││女、賴秀吉、廖賴雙花、賴金桂、王賴│││金鳳、賴麗珠、葉麗紅(兼葉瑞仔繼承│││人)、葉麗雲(兼葉瑞仔繼承人)、葉麗│││秋(兼葉瑞仔繼承人)、葉麗月(兼葉瑞│││仔繼承人)、葉麗君(兼葉瑞仔繼承人)│││、葉林美娟(即葉順裕繼承人)、葉書豪│││(即葉順裕繼承人)、葉怡呈(即葉順裕│││繼承人)、葉怡(即葉順裕繼承人)、│││葉怡吟(即葉順裕繼承人)、林健郎、林│││志成、林富成、林志龍、 賴白鶴 、賴永│││忠、賴忠明、賴明坤、賴達夫、廖紘緒│││、廖梅卿、 黃廖爽 │││││├─────────────────┼──────────────────────┤│相對人謝仲旺│6,251元│││【計算式:250,027元×1/40=6,251元】│├─────────────────┼──────────────────────┤│相對人賴賢雄、賴賢成、賴雪、賴麗芳│連帶給付25,003元│││【計算式:250,027元×10%=25,0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鍾江阿貴、賴悠甘、何賴綉豐│連帶給付25,003元│││【計算式:250,027元×10%=25,0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賴忠時│12,501元│││【計算式:250,027元×5%=12,5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謝正河│3,125元│││【計算式:250,027元×1/80=3,1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謝天祥│3,125元│││【計算式:250,027元×1/80=3,1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謝文彬│6,251元│││【計算式:250,027元×2/80=6,2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謝世陽│3,125元│││【計算式:250,027元×1/80=3,1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謝明誠│3,125元│││【計算式:250,027元×1/80=3,1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彭德乾│37,504元│││【計算式:250,027元×15/100=37,5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彭徐鳳嬌│37,504元│││【計算式:250,027元×15/100=37,5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