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 阮氏鳳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寶鳳屏東縣私立嘉鴻老人養護中心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27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7,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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