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金字第3號上訴人辛○○
庚○○○被上訴人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被上訴人寅○○
己○○子○○丁○○甲○○被上訴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法定代理人 胡勝正 被上訴人乙○○
壬○○被上訴人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巳○○
癸○○丑○○戊○○被上訴人法商達梭投資公司(DassaultInvestissements
S.A.)法定代理人卯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金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6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各人上訴利益之金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各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謝至菁┌────────────────────────────┐│附表:94年度金字第3號│├─┬────┬───────┬────────┬────┤│編│上訴人│上訴利益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備註││號│姓名│(新臺幣)│(新臺幣)││├─┼────┼───────┼────────┼────┤│1│辛○○│17,083,593元│243,588元││├─┼────┼───────┼────────┼────┤│2│庚○○○│10,818,474元│160,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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