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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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9月14日晚│95年9月14日晚│95年9月15日凌│││間11時許│間11時許│晨2時許│├─┬──┼───────┼───────┼───────┤││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偵││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95年度毒偵字第│95年度毒偵字第││││5758號│5758號│575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最││院│院│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7│95年度訴字第27│95年度訴字第27││實││76號│76號│76號││審├──┼───────┼───────┼───────┤││判決│96年1月19日│96年1月19日│96年1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27│95年度訴字第27│95年度訴字第27││判││76號│76號│76號││決├──┼───────┼───────┼───────┤││確定│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民國九十│3款│3款│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參月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月又││、褫奪公│拾伍日││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