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過失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拘役伍拾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條第一項│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九十四年三月六日│││至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止││├───────┼──────────┼──────────┤│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九十五年毒偵│桃園地檢九十四年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三四八五號│字第七四八五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十四年度桃交簡字第││實││一六五六號│一五二二號││審├────┼──────────┼──────────┤││判決日期│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十四年度桃交簡字第││決││一六五六號│一五二二號││├────┼──────────┼──────────┤││確定日期│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有期徒刑柒月│拘役貳拾伍日││額│││├───────┼──────────┼──────────┤│易科罰金折算標││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準││玖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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