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加重竊盜罪│普通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三二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第一款│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九十五年偵字│桃園地檢九十五年偵││關年度及案號│第一六三三0號│字第一六三三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實││一一五九號│一一五九號││審├────┼──────────┼──────────┤││判決日期│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九十五年度易字第││決││一一五九號│一一五九號││├────┼──────────┼──────────┤││確定日期│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額│││├───────┼──────────┼──────────┤│易科罰金折算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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