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附表編號一、二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違反毒品危害│偽造印文│搶奪│││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217條│刑法第325│││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3年1月下旬│93年9月7日│93年7月18│││某日起迄同年│及同年月21日│日上午10時│││5月22日23││40分許至93│││時止││年10月9日│││││12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3│法院檢察署93│方法院檢察│││年度核退毒偵│年度偵字第│署93年度偵│││字第113號│16313號│字第1631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後│││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93年度上訴字│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審││第2243號│44號│第44號││├────┼──────┼──────┼─────┤││判決日期│93年11月23│94年1月28日│94年1月28││││日││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定│││法院│方法院││判├────┼──────┼──────┼─────┤│決│案號│93年度上訴字│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2243號│44號│第44號││├────┼──────┼──────┼─────┤││確定日期│94年1月10│94年4月12日│94年4月12││││日││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款│第3款│項第15款││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貳月│不符合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