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等罪,分別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到院。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95年11月3日│同左││日期│││├────┬───┼────────┼────────┤││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58│同左││││82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291│同左││事││號│││實├───┼────────┼────────┤│審│判決│96年2月26日│同左│││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291│同左││判││號│││決├───┼────────┼────────┤││判決確│96年3月19日│同左│││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權期間或罰金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同左││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台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