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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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0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參考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2號解釋文,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樊季康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傷害人之身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277條第│刑法第346條第│││例第10條第2項│1項│3項、第1項│├─────┼───────┼───────┼───────┤│犯罪日期(│97年4月8日為│97年7月13日│97年7月8日││民國)│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案號││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1982號│17516號│2038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最││院│院│院││後├──┼───────┼───────┼───────┤│事│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97年度桃簡字第│97年度易字第││實││2061號│3181號│3101號││審├──┼───────┼───────┼───────┤││判決│97年7月31日│97年12月31日│98年8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確││院│院│院││定├──┼───────┼───────┼───────┤│判│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97年度桃簡字第│97年度易字第││││2061號│3181號│3101號││決├──┼───────┼───────┼───────┤││確定│97年9月1日│98年5月18日(│98年11月2日│││日期││聲請書誤載為「││││││97年5月18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執緝字第2944號│執字第8282號│執字第16744號│││(業於98年3月│││││2日縮刑期滿)││││├───────┴───────┼───────┤││上開二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09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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