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3號
原 告 郭枝峰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複代理人 曾琬鈴 律師
被 告 廖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對於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
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程序方面: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
到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
辯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
),持以聲請鈞院99年度司票字第5682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惟原告並不認識被告,亦未與訴外人 郭含善 共同簽發
系爭本票,更未授權郭含善簽發,系爭本票原告簽名部分顯
係偽造。因而提起本件確認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到庭陳述略以:
系爭本票係原告之子郭含善交付被告,用以返還被告先前交
付郭含善之合夥投資款。郭含善交付系爭本票時告知被告系
爭本票為原告所簽名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
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
照)。經查,被告持系爭本票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
定,經本院以99年度司票字第5682號裁定准許在案,有該裁
定在卷可按,並經調閱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5682號卷查核屬
實,而原告否認有簽發系爭本票,主張不負系爭本票發票人
之付款責任,兩造顯就被告得否對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之票據
權利有所爭執,致原告應否負系爭本票發票人責任之法律關
係不明確,而系爭本票既經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被告隨
時得持系爭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聲請就原告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顯將使原告於私法上之財產權有受侵害之危險,而
原告之此項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原告自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㈡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以其為共同發票人之系爭本票,向本
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票字
第5682號裁定准許之事實,業據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票
字第5682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
為真實。
㈢按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
負證明之責,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例可資參照。
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依非訟事件法第101條規定,對
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
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所執系
爭本票,並非原告所共同簽發,則被告就系爭本票為原告所
共同簽發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查被告主張系爭本票係
由原告所共同簽發,無非以系爭本票係由原告之子即系爭本
票共同發票人郭含善所交付,郭含善交付系爭本票時,系爭
本票上發票人之簽名已完成,郭含善告知被告系爭本票為原
告所簽名等語,為其論據。然於本件審理中,經本院命原告
當庭書寫其姓名橫式5遍、直式各5遍(見本院100年3月21日
言詞辯論筆錄)供與系爭本票上之字跡比對,經以目視比對
之結果,原告當庭所為之簽名與系爭本票之簽名字跡,無論
就字型、字體或筆順均不相符,有系爭本票及原告當庭所書
簽名附卷可按,而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被告並未
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以資證明系爭本票確為原告所簽發,自難
認被告就系爭本票上原告簽名之真正已盡其舉證之責。
㈣綜上所述,原告既否認系爭本票上原告之簽名為真正,被告
復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本票上原告之簽名為真正。則原告請求
確認被告所執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併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5,40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
附表:
┌─────┬─────┬────┬────┬───────┐
│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發票人│
││(新台幣)││││
├─────┼─────┼────┼────┼───────┤
│WG0000000│50萬元│99.10.17│未載│郭含善、郭枝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