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勞小字第18號
原   告  謝明憲
被   告  林永勝 即憶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於民國100年4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96年5月起至96年9月底止,任職於
被告所獨資經營之「憶柏企業社」,而在台中市「好市多」
(台中市○○區○○○○路○○○號)工地從事水電工程,日
薪新臺幣(下同)2,000元。被告因有60,000元薪資未給付
原告,嗣經催討,卻僅給付23,000元,尚欠37,000元未付,
為此爰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000
元。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扣繳憑單為證,核屬相符
,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37,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額 碓定 及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及第78條,碓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300元(內含裁判費1,0
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由被告負擔之。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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