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欽
黃文龍
盧英
黃文成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2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金欽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文龍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英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黃文成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象棋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更正: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欄之被告黃文成,其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㈡按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第3項定有明
文。查被告盧英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有年籍資料在卷可稽
,其於100年1月間之行為時已年滿80歲,爰依刑法第18條
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18條第3項、第42條
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