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66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66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被   告  廖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97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97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壹佰元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8月1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申請暨約
定書,並憑以向原告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詎被告借得款項
後,自97年7月15日後未依約清償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業
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放款主檔查詢
、現金卡帳戶基本資料查詢、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現金卡帳
戶帳卡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雖據其先前提出聲明異議狀略謂:原告請求之金額有誤等
語,惟金額究竟有何錯誤?被告既未陳明,復無舉證以實其
說,所辯自不足採。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
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