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金陽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及七月二十六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紀文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立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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