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二五號G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金陽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俊仁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