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宏源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俊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南縣玉井鄉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叁萬壹仟柒佰元,折合銀元陸拾肆萬
叁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肆佰叁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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