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節目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六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節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壹仟元,折合銀元肆拾壹萬
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叁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陸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