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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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金陽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紀文勝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立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