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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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三八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二九三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
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修正後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