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八號
  原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延滯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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