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八號
原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延滯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