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0三六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