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士簡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
偵字第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貳、依上述證據,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本院審酌被告自
民國82年起,竊盜罪前科累累,先後經處罰金、拘役、有期
徒刑等,均經執行完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不
知悛悔,再犯本罪,惡性非輕等情狀,並參酌刑法第57條各
款所列事項,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治。
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年 5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25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適用法條
刑法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
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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