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629號
原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清 理 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86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①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②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