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626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2,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