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大麻煙陸拾肆支、K他命陸拾顆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三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所持有之大麻煙六十四支、K他命六十顆及快樂水一瓶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大麻煙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K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第三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關於大麻煙及K他命之部分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次查本案聲請沒收俗稱「快樂水」或「神秘藥水」一瓶,究係何種藥物,未經送請鑑定,不能證明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毒品,是該部分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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