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五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法官黃渙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