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04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065,23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7,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6,5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