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38號原告 徐利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華儀陳仲賢劉子亭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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