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48號上訴人財團法人糖葫蘆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48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貳仟玖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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