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陳金蘭 (即 陳龍弘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股票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2│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